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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山社会风俗—礼俗


秀山社会风俗—礼俗


    第一节  婚  俗
    秀山解放前,一般是一夫一妻,少数家庭(主要是富有的家庭)为一夫多妻。清乾隆元(1736)建县后,封建婚俗盛行。婚姻受家庭财产多寡的制约,讲究“门当户对”,听从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,订婚须以大量钱财或牲畜和粮食为聘礼。早婚、童养媳随处可见。甚至还在襁褓之中就可由双方父母指腹为婚。成人成婚需经过放话、插香、讨庚、过礼等“礼规”,继后择吉日正式举行婚嫁仪式。此外,还有招夫上门和招婿上门的婚俗。

    土家族在结婚当天,男方即按嫁妆多少,组织去12至24人不等的迎亲队伍,其中女青年不少于4人,中年妇女2人,媒公媒婆同往,由1名“押礼先生”负责行使迎亲队的一切礼规。至女家后,经过押礼先生三番五次拜说,然后由女家的兄弟背姑娘上轿。姑娘上轿前要穿红裙裤,头顶红盖头帕,脚穿红绣花鞋,耳戴金(银)环,手戴玉镯或金(银)镯。返到男家后,姑娘下轿人堂,举行拜堂仪式,先拜祖宗,后拜父母,然后新郎新娘对拜,互敬“交杯”酒。仪式完后,男方抢先入洞房坐铺(传说为“当家”之意),再揭去新娘头帕,始告完毕。晚上,由同辈之弟妹和表弟妹表嫂等闹洞房逗趣。

    苗族有通过“歌会”、“赶秋”、“赶坳”等社交活动选择对象的习俗。县境晏龙乡的苗家姑娘出嫁独具风采。他们一不“哭嫁”,二不坐轿,三不拜堂,四不酌喜酒(下聘),五不送嫁妆,六不讲排场(大办酒席),婚日不同宿,不闹房,而是与陪送新娘的好友围着火坑对歌,往往通霄达旦。女方的送客,少则几十人,多达几百人。凡与姑娘友好的男女青年,都可陪送姑娘到男方家。

    解放后,国家公布《婚姻法》,废除包办婚姻,提倡男女平等,婚姻自主,各族青年男女享受到婚姻自主权。只要双方自愿,符合法定婚龄,即可到人民政府登记,领取结婚证书,举行完婚仪式。结婚不坐轿、不收彩礼。机关单位由领导举行简单仪式,以烟、茶、糖相待。

    七十年代后期,农村实行彩礼的习俗又开始出现,之后逐步影响城镇。讲排场、要彩礼,大肆铺张的现象在城乡一些地方呈蔓延之势。

    第二节  丧  葬
    唐代以前,有行二次葬和剔骨葬的习俗。明代姒前,酋首及少数富户有实行崖棺葬的习俗。今酉水、梅江河、花垣河两岸,尚存多处崖棺葬遗迹。

    清代和民国时期,土家、苗、汉各族丧葬习俗基本相同,通行土葬。土家人有“跳丧”的习俗,即围着棺材边击鼓边唱边跳,有的三人手执小鼓、小钹、小锣,边打边绕着棺材唱,称为“打绕棺”。歌的内容多为死者一生的经历和作为,吐露生者对死者的感情和劝慰丧家等。安葬时还请土老师念经、杀牲祭祀。

    苗族人的丧葬除了与土家族人相似外,还有唱“孝歌”的习俗,一人击鼓,众人轮流唱,或击鼓人自唱,寄托哀思,以歌当哭。出丧时,死者的亲人要备土酒上山招待抬丧群众,主要亲戚要在坟周围插“阴阳伞”以示怀念。

    无论土家族、苗族和汉族都要为死者请道士择吉日殡葬,信奉风水阴阳。汉族老人死后,除请道士做“法场”等之外,还要对主要亲属“开孝”。殡葬后由子女“守灵”。

    解放后,旧的习俗逐渐隐迹,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基本绝迹。之后,在部分乡村旧的丧葬习俗又有所抬头。八十年代开始在机关和城镇开始推行“火葬”。由于人们思想上未彻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,加上距离铜仁火葬场较远,因而推广成效不大。

    第三节  节    日
    一、喜庆日
    秀山民间历来喜庆日繁多,随着历史的演变有的已不复存在,至今除婚娶外,还有生小孩、建房、寿诞等喜庆日,这些喜庆日仍部分沿袭旧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