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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祀银


祭祀银


   天水伏羲庙的祭祀费用。明代由州署办理,顺治《秦州志?食货志》说:伏羲庙祭仪,原银十八两。清代前期,祭祀银由知州捐备,形成惯例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年),知州侯作吴申请甘肃布政司每年拨银助祭,获准,数额为20多两,光绪《秦州直隶州新志?食货?礼俗附》说:

  国朝乾隆四十六年,知州侯作吴请于大府,每岁藩库给银二十两有奇,复用太牢。

  乾隆之后,祭银列入州署财政预算,光绪《秦州直隶州新志?食货》说:

  额支伏羲庙祭祀银20两,庙户工食银12两。

人民国,祭资不再由官府拨付,完全依赖进香人捐助。

  另外,伏羲庙尚有房产和地产。原戏楼后的菜园就属庙地,同时属庙所有的朝房和乐善院及周围的一些房产,往往出租给设馆教徒的先生,或潜心攻读的士子。地产、房产两项收入均用以造赞助香火。